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兵役机关尽职尽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青年积极应征,全省圆满地完成了征兵工作任务。但是,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确保国防安全,是党执政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做好征兵工作,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形成“两个建设”相互促进的局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新兵质量尤其是文化素质要求更高。但在当前征兵工作中,存在诸如安置政策落实难、义务兵优待标准偏低、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降低、兵役法律法规执法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到全省征兵任务的完成和新兵质量的提高。因此,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见,以对国家安全和未来战争负责的精神,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并做好征兵工作。

  二、完善优待安置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积极适应新形势,适当调整优待标准,完善相关政策,拓宽安置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做好征兵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提高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发放办法按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的入伍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5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100元,入伍前户籍所在市、县财政承担50元;发放办法按《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3]17号)规定执行。省农垦总局征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依照全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执行,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各地可制定高于省规定标准的本地优待金标准,高出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放,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本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按全省经济补助金最低标准(1万元)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完善在校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对我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元。按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的名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金下拨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汇总。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同类别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核、筹集和发放办法执行。优待金、经济补助金标准和保障办法从2005年12月入伍的士兵开始执行,以前入伍的从2006年1月1日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兵役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进程

  积极适应国家法制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形成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作用、职责、工作程序与办法,界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量化处罚标准,细化惩处办法,形成上下衔接、系统配套、切实可行的兵役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适龄青年、拒不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管征责任制,对不能按时完成征集和优待安置任务,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征兵政策和廉洁规定问题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地区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征集新兵,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征集比例。要组织兵役执法检查,对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依法征兵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爱国参军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进一步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地每年征兵前要集中开展征兵工作宣传月(周)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组织国防知识竞赛、为军烈属送温暖、入户宣传等活动,努力为征兵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