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