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三大工程”研究开发类项目的管理,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我委制定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8月7日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鼓励企业逐步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创新的主体,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研究和开发机构或个人,以自有资金为主,以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转化和推广应用为主要目标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的总体组织管理,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立项、验收结题和组织成果转化;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属地内机构或个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推荐,并协助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地区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验收结题。

  第四条 企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开发和服务机构、个人都可以申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每个机构每年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5个,每人每年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优先支持自主开发类项目。

  第五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实行申报审定立项制度。申报项目需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提供打印文件和电子文件。所有项目申请书均需经过所在地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估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按要求格式填报或未经过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第六条 每年9月份各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集中推荐项目。经过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估的优秀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报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参加专家技术评审。

  第八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前委托国家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院所组织专家对本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各省(区、市)推荐的优秀项目可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项目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立项通知的方式批准立项。

  第十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需要于被批准后三个月内签定合同,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务承担者签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任务合同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签定合同书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项目组须于每年年底前填写《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表》(见附件3),报告当年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办理验收结题手续,填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结题报告表》(见附件4),经当地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查,对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进行结题,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结题通知》(见附件5)。未完成任务的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项目产生的论文在发表时应注明“受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项支持”。项目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获得的经济效益应优先支持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不力或没有如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