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现就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自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分别到主管地税部门和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各项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根据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