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8届会议于2004年5月20日以MSC.155(78)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的修正案。

  根据搜救公约第III(2)(h)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修正案(MSC.155(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