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

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公开的规范化,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镇(乡、街、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镇村(居)组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我市县(区)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对县(区)所辖区域内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公开。

  第二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

  第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对镇(乡、街、办)。村(居)组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结果公开。

  (一)各项收支情况;

  1、生产经营性收支情况;

  2、土地、项目等收支情况;

  3、上级拨款、补助、社会捐赠、救助、福利等收支情况;

  4、征地款收支情况;

  5、集体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

  6、借贷款收支情况;

  7、“一事一议”项目收支情况;

  8、镇(乡、街、办)、村(居)、组政务、村务管理费支出(含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接待费、办公用品和加班费)情况;

  9、其他收支情况。

  (二)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开形式为每年原则上对所在镇(乡、街、办)村(居)辖区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重大项目收支情况随时审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全市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指导工作。分别组织开展镇(乡、街、办)、村(居)组集体经济年度收支审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培训和考核审计人员;指导镇(乡、街、办)和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七条 县级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镇(乡、街、办)、经济联合总社和镇(乡、街、办)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公开工作。如人力不足,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

  第八条 县级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村级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指导镇(乡、街、办)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居)以下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县级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直接审计。

  第九条 镇(乡、街、办)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或镇(乡、街、办)审计站是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本镇(乡、街、办)属企业、经济联合总社以及村(居)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上接受市、县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条 市、县(区)民政局、农业局负责实施镇(乡、街、办)村(居)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乡、街、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基层办负责监督检查建章立制的执行情况和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实事求是,保证真实反映收支情况并写出审计报告;

  3、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宴请;

  4、不准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泄密。

  (二)被审计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1、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提供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3、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镇(乡、街、办)村(居)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1、在任期内做到逢离必审,特殊情况的(含撤职、辞退)随时审计,逐步实现先审后离;

  2、不准弄虚作假和干扰审计人员对账目的审计;

  3、随时接受审计人员的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整改;情节较重的,按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立案查处和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

  3、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

  4、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财务审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财务审计公开的情况,不断完善财务审计公开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