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06)15号)的精神,深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上海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中央、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对于优化市场秩序、端正社会风气、保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单位要通过中心组学习、宣传发动、教育培训、讲座报告和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明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治理重点和方法步骤,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工作管理相结合,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上海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治理重点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教育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认真做好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务,推进上海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工作,使教育系统各单位及其干部、教职员工普遍受到教育,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严守纪律的意识,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找准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和监管工作以及权力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纠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升教育政风行风建设水平;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提升教育系统依法规范管理水平。

  (三)治理重点

  重点治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图书教材(音像资料、报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的销售、发行、采购中,以及基本建设和企业经营工作中,以各种名义暗中给予、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同时治理审批审核、评审、招生、项目合作、产权交易、为学生代办等工作中的违规收受财物等好处的行为。

  (四)基本要求

  1、突出重点。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以抓好突出问题带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标本兼治。要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纪律等多种手段,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既要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既要查纠存在的问题,更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3、把握政策。要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立足思想教育,立足自查自纠,立足制度防范,严肃党政纪律,努力取得既解决突出问题又促进事业发展的综合效果。

  4、扎实深入。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认真学习和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调研,全面分析,精心设计,扎实推进,保证工作深入开展。

  三、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是加强思想教育、深化思想认识、推动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共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有关单位都要十分重视,认真开展。要对本地区、本单位自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做到认识到位、自查到位、整改到位。

  (一)要精心设计,制定好工作方案。在认真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重点部位和突出问题,精心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使方案思路清楚、要求明确、措施得当、覆盖全面,能够有效推进涉及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其监管工作的各个单位、部门、岗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六个环节和开展六项自查工作。认真抓好“六个环节”是:动员教育、调查摸底、自查问题、分类处理、开展整改、评估验收。认真开展“六项自查”是:查思想,提高认识;查案例,分析情况;查部位,摸清底数;查行为,找出问题;查制度,发现漏洞;查管理,理清机制。在自查的同时做好帐外资金的清理工作。

  (三)要把握政策,认真处理纠正。要结合自身实际,创造为单位、部门和个人自我纠正问题的必要条件。要区分自查与他查、一般问题与违纪问题、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的界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治病救人,严肃认真地做好处理纠正工作。

  (四)要加强督查,认真做好整改。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和管理监督中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管机制上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开展整改。市教委将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自查自纠不深入、不全面的要责令“补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等单位也要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对于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保证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单位都要认真做好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一)要畅通案件来源渠道。要对自查自纠、检查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收集、分析和排查。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网上举报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

  (二)要强化沟通协作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上级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纪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的查案工作机制,形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对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从严惩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在查办案件中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和纪律规定,坚持宽严相济,严格区分纪与非纪、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要发挥教育防范功能。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寻找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纪律法规教育,通过案因查找,促进堵漏建制。要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依纪依法办案和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对于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具有根本的意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单位都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中,针对存在问题,从宣传教育、制度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全方位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要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领导干部及有关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尤其要建立健全销售、财务、基建、采购、审批、评审、招生、项目合作、产权交易、代办、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及纪律约束机制,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内部制约机制,实施财务、基建、采购、审批、评审、招生、代办等工作的“阳光工程”,努力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规范和制约。

  (二)要建立完善日常的教育提醒机制。要建立完善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度,经常运用先进榜样和典型案例开展教育,不断增强干部、教职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要建立完善对干部、教职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在新上岗时、离岗前、工作重要节点和发现问题时的提醒诫勉制度,使他们能及时得到教育提醒,并自我约束和查纠存在的问题。

  (三)要建立完善制度执行的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有关工作的报告和审核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和工会、教职员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对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制度化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和及时查处纠正。

  (四)要深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完善财务、基建、采购、人事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违规行贿问题档案,完善基建、采购等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六、加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教委成立以党组书记、主任沈晓明为组长和纪检组长阮显忠、秘书长吴根发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增强合力。要在党政领导下,建立纪监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上下配合联动、各方协作开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党政组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政策指导、信息综合、督促检查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结合所负责的业务范围,认真开展调研、检查、评估和长效机制建设,推进工作的落实。高校附属医院的有关治理工作要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

  (三)要加强监督,狠抓落实。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进行及时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保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本市教育系统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工作安排

  根据本市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和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本市教育系统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动员教育(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深入调研,在分析问题、明确重点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对工作进度、步骤和措施做出具体安排,并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开展动员部署,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任务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

  要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拓宽宣传教育渠道,形成“大宣教”工作格局。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教育部、市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针对认为一些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的“潜规则”、“润滑剂”和“与已无关”、“积重难返”等思想问题,以提供学习资料、组织辅导讲座、进行座谈讨论、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为专项治理工作奠定良好思想基础。

  各单位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地址,以及动员教育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7月中旬)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调查摸底。要梳理2001年以来本地区、本单位涉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有关案件、问题和涉及治理工作的相关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特点,认真填妥调查表,于7月20日前报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问题(7月下旬—9月中旬)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市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认真查找2001年以来单位和个人有无以下问题:

  1、单位在经销等活动中有无违规给予他人或单位好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单位有无将收到的折扣、回扣等不进入规定的财务帐户的情况;

  3、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受他人或外单位给予的劳务费、奖励费、回扣、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物品等不按规定上交,或私下在外单位报销费用和接受对方提供资金的外出旅游等好处的情况;

  4、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等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5、单位在销售、财务、基建、采购、审批、评审、招生、项目合作、产权交易、学生代办、企业管理等方面有无工作制度和制约措施,或制度措施有无漏洞和是否切实得到遵守的情况;

  6、上级或管理部门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监管或监管措施是否健全和落实。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找上述问题的同时,对帐外资金开展一次清理,还可以结合实际,选择确定其他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问题情况及报表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分类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实际出发,对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提供相应的渠道和平台,使之及时自我纠正。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报告,并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处理工作要把握以下原则: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或纠正错误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情节严重,在自查自纠期间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或纠正错误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

  4、对情节严重,经组织帮助仍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甚至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整改(9月中旬—10月上旬)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剖析成因,找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漏洞,明确整改重点,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对凡是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快见成效;对需要一个过程进行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时限要求。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重新进行整改。

  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管理和监督。分类处理和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评估验收(11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下属单位、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统计分析,认真填写自查自纠工作报表,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告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和走过场的单位、部门要进行帮助补课和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市教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高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纠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考核验收,提出评估意见,考核验收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