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及时、准确掌握本市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就今年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102所医疗机构(见附件1)应自2006年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报送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数据(以下简称高温数据)。9月15日后,如遭遇持续35℃及以上高温天气,则截止日期将另行通知。

  二、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各医疗机构应于每日上午11时前,将其前一日的数据以报表形式(见附件2)上报市卫生局(采用上海卫生信息专用网网上传送的方式上报,网址:http://211.144.103.8)。其中,每周五、六、日三天的数据可于下周一分别上传。如因故无法网络直报,可将数据直接传真至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传真电话:62895030)。

  三、各医疗机构在首日报送数据时,应同时填报本医疗机构在高温季节所采取的便民就诊措施。报送高温数据期间,如遇到某个指标数据与上年同期或前一日相比有所异常,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同时上报。

  四、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高温数据填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地做好数据汇总和上传工作。

  (联系人:邵祯谊联系电话:62897000*14021)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报送机构名单

  一、三级综合医院(18所)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六人民医院

  华东医院

  中山医院

  华山医院

  瑞金医院

  仁济医院

  新华医院

  市第九人民医院

  龙华医院

  曙光医院

  岳阳医院

  同济医院

  市第十人民医院

  长海医院

  长征医院

  金山医院

  宝钢医院

  二、三级专科医院(5所)

  市肺科医院

  市公共卫生中心

  市儿科医院

  市儿童医院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三、二级甲等综合医院(38所)

  黄浦区中心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

  瑞金医院卢湾分院

  徐汇区中心医院

  市第八人民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中心医院

  闸北区中心医院

  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杨浦区中心医院

  闵行区中心医院

  市第五人民医院

  宝山中心医院

  吴淞中心医院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市第七人民医院

  嘉定区中心医院

  金山区中心医院

  松江区中心医院

  南汇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中心医院

  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崇明县中心医院

  长宁区同仁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杨浦区市东医院

  八五医院

  四一一医院

  四五五医院

  武警总队医院

  上海建工医院

  上海海员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

  四、二级乙等医院(9所)

  卢湾区东南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闸北区市北医院

  虹口区江湾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上海市公惠医院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所)

  黄浦区:半淞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老西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卢湾区:淮海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汇区: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徐家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宁区:北新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江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静安区:曹家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普陀区:甘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长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闸北区:临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虹口区:广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凉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杨浦区:五角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闵行区: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龙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宝山区:友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高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潍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马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松江区:洞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山区:石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青浦区:重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汇区:新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奉贤区:新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崇明县:新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2:高温季节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

  门急诊(人次数) 其中

  总计 门诊 急诊 儿科 肠道 中暑 发热 夜门诊人次数

  (1) (2) (3) (4) (5) (6) (7) (8)

  医疗机构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