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驻沪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将进展情况报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治贿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现就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的重点,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视和决心,为我们深入开展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近几年来,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GMP、GSP监督实施力度,深入推进药品放心工程,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通过依法监管,促进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的好转。但是,也必须看到,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以多种形式采取商业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交易,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破坏了正常的医药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与安全,并且直接诱发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腐蚀了干部队伍,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市委的统一步骤,全面贯彻国家局关于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和上海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上海医药购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际,认真做好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及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理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目标、指导原则和重点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经过专项治理,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治理商业贿赂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同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相结合;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相结合。

  2、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有序推进。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要同步推进,相互促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表现突出的问题。

  4、坚持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既要坚定不移地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要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组织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教育阶段(5月到6月)。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教育要覆盖所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所有从业人员,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宣传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政策、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营造反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增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动员教育学习参考资料目录附后)

  积极开展调查摸底,查清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岗位、环节、资金等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情况于7月10前,按市局治贿办对口上报要求,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治贿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查摆问题阶段(7月到9月)。着重查找2003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突出问题:查找本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经营决策和策略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查找报告于9月10前书面报告市局治贿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分析整改阶段(10月到11月)。从体制、机制、经营理念、监管理念以及思想道德观入手,深入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内在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报告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治贿办公室。

  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1月到2月)。全面总结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法与,吸取教训和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治理成果。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及治理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治贿办公室。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一要畅通举报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二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积极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维护稳定,保持正常秩序。四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突出的问题,领导小组要深入现场督查整改。

  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案件。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努力营造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制度管理,促进企业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限期整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反商业贿赂的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建立营销人员行为规则。

  六、加强领导,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治理工作能否落实,关键在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企业建立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专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制定好总体实施方案。要公布举报电话。

  (二)加强宣传。通过广泛动员、设立宣传栏、召开座谈会、编发简报等形式,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营造企业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信息沟通,顺利开展治理贿工作。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在完成自查自纠部署学习、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处理整改等各环节工作任务后,分别上报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对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上报的材料,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上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反映,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随时上报。对治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好的典型、经验及时反馈。

  (四)确保稳定,维护正常秩序。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GSP、GMP认证后的长效管理,确保上市产品安全。要将反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制度融会贯通与生产、经营的质量管理制度中,规范企业的采购,销售、财务等环节的行为。要正确理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以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要注意保护举报人,要制定严格的受理、转办程序,明确有关纪律,特别对署名举报,不准泄露、不准打击报复,一旦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市局党组每位成员负责联系1个区县分局和2个企业,通过联系,了解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指导、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市局举报电话:63111785

  电子举报信箱:syhljb@sm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