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再就业政策。

  第四条 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经认定合格的,应当向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分别由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申请书;

  (二)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七)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八)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第六条 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认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政策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

  2.《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认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应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认定证明》。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企业,可以持《认定证明》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 认定合格的企业可享受再就业政策:

  (一)税收政策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4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6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负责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核实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下一年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政策的企业应按月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人员安置、人员增减、劳动工资、经营、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认定合格后,因企业经营需要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负责本地区企业年检工作。年检工作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享受再就业政策的条件,凡经年检合格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减免税收政策,劳动保障部门继续给予社保补贴政策,否则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式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企业实体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认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犯者,一旦发现逐级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实体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审批期限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