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2005年1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各自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根据上述精神和要求,现就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任务和重点

  2001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关于鼓励支持、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定,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按照该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13个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2001年以前制发的与条例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本市清理的文件范围是: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2001年后,已经废止、修改的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也一并纳入清理范围。2001年10月1日以前制发的其他文件不再清理,但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内容的,一律不再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制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属于这次清理范围的文件目录。同时,在清理工作中,要紧紧把握住清理的重点。这次本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重点是:列入本市清理范围的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的原则和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意见》)的精神和规定,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范围的文件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切实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准入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需要审批、许可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时限和程序,不得增设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

  二是公平待遇原则。行政机关和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监管、政策把握、提供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规定含有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三是合法性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不得增设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义务,不得另外增设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权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市政府《意见》和上述三项原则,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中含有下列规定的,必须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

  2、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3、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股权比例和国有股权、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4、限制人才、劳动力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规定;

  5、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规定;

  6、加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义务和经营负担的规定,以及其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

  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在各种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标准、条件、时限、程序等。对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市政府《意见》和本市确定的清理原则,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要及时向市或者区、县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报告。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分工是: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清理2001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制发的其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进行清理;市和区、县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有关方面,形成清理意见。

  本次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各单位整理汇集文件、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单位以年度为统计期限,按照发文文号的分类和时间先后为顺序,将待清理的文件逐项予以列出,填写《清理项目目录》(表格附后),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提交。以区、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县清理工作机构向市清理办提交。

  2、审查处理阶段(10月15日前)。市和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要在开展审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按照国法(2006)12号文件要求如实填写《清理情况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向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报告。不在本单位处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说明情况,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清理工作机构。

  各区、县政府清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清理目录、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对本级政府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汇总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填写《清理情况表》,与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清理办。

  清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基本做法,审核、清理的文件数量,文件的修改、废止情况,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3、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阶段。市清理办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向市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全市的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县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区、县的清理工作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 市发改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附:××××年××局规范性文件目录(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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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文号 │   名称   │  制定日期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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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要求,请各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以年度为统计期限,按照发文文号的分类和时间先后顺序,将待清理的文件逐项填写上表,并按照京政法制规字(2006)23号文件的规定,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清理办公室。

  上述表格可到首都之窗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下载,网址是:www.bjfz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