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由其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

  第三条 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三)坚持报酬与责任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考核与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实行本办法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独签订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责任书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补充。

  第五条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与股权奖励,不再实行绩效年薪。

  第二章 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内容

  第六条 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战略明确,主营业务突出;

  (二)产权清晰,内部管理规范;

  (三)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实施本办法的,应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奖励金的确定。

  (一)股权奖励与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或以上等级,并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净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的,从本年度企业超额净利润中提取奖励金,奖励金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转为受奖人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股权)。

  超额净利润=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目标值(二)奖励金按累进制实行分档计提。

  1.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10%(含)以内时,对超额净利润按3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2.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达到10%以上至30%(含)以下时,对超过目标值1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4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3.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30%以上时,对超过目标值3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5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三)奖励金的分配。

  企业所提取的奖励金分配范围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中,企业负责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6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实施

  第九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对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企业下达奖励通知书,企业依据通知书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一)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每年实施一次,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奖励金的70%当年可转为股份(股权),剩余的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延期的奖励金与责任期满当年的奖励金一起转为企业股份(股权)。

  (二)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前,应将受奖人员名单、股份数额、股权比例等情况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

  (三)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实施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每股净资产作价购买;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企业净资产作价购买。

  (五)企业负责人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奖励股份(股权),其他受奖人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方式或个人名义持有。

  (六)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七)上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所有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第十二条 奖励股份(股权)在企业按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分红权,并承担股份(股权)贬值的风险。

  第十三条 奖励股份(股权)当年不得分红,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奖励金未转为股份(股权)时不得分红,转为股份(股权)后的当年可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 非上市公司奖励股份(股权)的转让。

  (一)奖励股份(股权)持有人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期满续任或继续在本企业就职的,所持的股份(股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审计合格满1年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企业其他人员离任满6个月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的奖励股份(股权)可采取转让、继承、赠与、继续持有等方式处置。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的奖励股份(股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购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奖励股份的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股份(股权)在转让时按实际收入额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