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建设绿色生态惠州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绿色生态惠州的建设,加强对社会各界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的范围和形式

  第一条 鼓励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等捐助绿色生态惠州建设,捐赠的范围依照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确定,包括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道路绿化、石场复绿、山地造林和林木管护等。

  第二条 捐赠的形式主要包括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捐赠人(含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对整个建设项目或单项进行捐赠。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的含义:

  (一)捐款:指捐赠人直接捐款。

  (二)捐建: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指定某一项目或单项 工程捐款建设,或自行出资并负责建设。

  (三)认种: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捐款造林或自行出资并负责造林绿化。

  (四)认养(管):指捐赠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某一项目或地点的林木,自行出资雇用护林员进行管护。

  二、捐赠和受赠

  第三条 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惠州市绿化委员会为捐赠绿色生态惠州的受赠人。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六条 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可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三、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款汇入市财政专户,小额捐款由受赠人代收后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要严格执行绿色生态惠州建设规划,依照规划把捐赠资金投入各项目的建设,不准挪作他用。捐赠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站,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单项,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单项,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或单项的名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留名纪念。

  第十四条 捐款、捐建、认种和认养(管)等款项在惠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六条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于捐赠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绿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