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平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少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未经行政许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特种设备使用的;

  4、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的规定,审批、建设和使用的;

  5、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或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事故的;

  6、国家工作人员因参与入股、分红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

  7、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公正、公平、透明造成较大影响的;

  8、其他巍ˇ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

  第四条 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在24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下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在12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受伤20人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举报人奖励2000元;少报的给举报人奖励1000元; 在6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经有关部门督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5、未经行政许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

  6、未按“三同时”规定审批、建设、使用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给举报人奖励200元;

  7、执法部门或者个人行政不作为,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举报人奖励300元,重大事故的奖励400元,特大事故的奖励500元;

  8、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9、事故调查组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事故时,缺乏公平、公正、透明,存在循私舞弊行为,给举报人奖励300元;

  10、其他举报由受理单位酌情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符合本办法关于奖励的有关条款,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1、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有关举报受理单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举报受理 市直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均可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市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查证,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其他部门接到举报后转送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查证,兑现奖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设立举报箱,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各县(区)受理的重大举报案件也可报送市上有关部门查证,兑现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 举报案件的处理 各单位接到举报后,属监管范围内的,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第九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该经济处罚的要加重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要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量刑从重。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市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5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 市安监局要严格奖励资金的管理,按照奖励标准,设立奖励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做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