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仍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略)
公布日期:2006-05-11施行日期:2006-05-1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5-11
施行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仍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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