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煤矿监管队伍数量不够、素质不高、作风不过硬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驻矿制度。各产煤地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在重点矿设立驻矿监管站(组),小煤矿配备驻矿监管员。原则上年产不足9万吨的煤矿配备1名驻矿监管员;年产9万吨以上的煤矿设驻矿监管站(组),配备驻矿监管员2名以上;年产21万吨以上的设驻矿监管站(组),配备驻矿监管员3名以上。今后对不设立监管站(组)或不配备驻矿监管员而发生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责任。

  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编制和经费。要切实保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编制,改变聘用临时人员的做法,保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开支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驻矿监管员的编制和经费要优先予以保证。

  三、抓好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对现有的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进行整顿规范,保留熟悉业务、懂技术、作风好的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业务素质差以及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要立即从监管岗位上调整下来。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制度建设,建立监管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制定监管人员工作守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四、严把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入口关”。安全监管部门新录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考录。驻矿监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一般应具有煤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从熟悉煤矿工作的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公开进行选拔。

  五、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交流力度。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同时也应选调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优秀干部到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挂职。产煤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包括驻矿监管员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资格培训、业务培训等制度,制定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对培训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90学时(15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颁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证》。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2学时(7天)的脱岗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七、建立驻矿监管员激励约束机制。对负责监管的煤矿在1年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驻矿监管员要给予奖励,3年内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给予重奖;对工作优秀、业绩突出的,在公务员考录时要优先录用;要大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树立楷模,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驻矿监管员因工作不负责、不认真、不严格,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监管不到位,监管流于形式造成事故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和隐瞒事故的要给予开除,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产煤地市、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驻矿监管员的奖惩办法。

  八、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地方安全监管、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教育、预防和惩治监督机制,防止煤矿安全执法中的腐败行为。要突出惩治和严厉打击煤矿执法人员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情节严重、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公开处理,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

  20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