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做好“十一五”时期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质安全,根据国务院《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划》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加大监管、投资和监测力度,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水质标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水主要污染物比2005年削减15%以上,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9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50%;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14条一级支流水质达到相应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二)近期目标:2006年,水主要污染物削减2000吨,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6%.启动12个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完成文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设,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7%.

  2007年,水主要污染物削减1万吨,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以上,农灌、渔业、工业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11个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

  1.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2006年有关县(市)完成达连河、蚂蚁河、亮珠河、新城水库、二龙山水库,市环保局完成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拉林河地下水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报市政府审定后,统一上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界限标志。

  2.全面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2006年6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划定的保护区内污染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网箱养殖,取消农用耕地;禁止投放人工饵料以及开展人工肥水、水上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限期关、停、改造二级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禁止新增排污口,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土地、植被等开发活动。市城管局负责关闭程家岗垃圾处理场,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3.加快磨盘山供水工程建设。2006年磨盘山供水工程向市区开始供水,日供水达到45万吨;同时,抓紧做好二期供水工程报批工作。

  4.加强水质监控。继续开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续跟踪监测工作。每月对全市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与上游城市建立水环境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二)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有效控制城镇污染

  1.全面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2006年,由市建委承担的何家沟平房和群力污水处理厂和信义沟污水处理厂,哈供排水集团承担的文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以及各有关区、县(市)承担的呼兰区老城区、松北区松浦和集乐、宾县宾西开发区、五常市五常镇、双城市双城镇、阿城市阿城镇、尚志市尚志镇等12个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开工建设,其中何家沟平房和群力、信义沟、文昌三期、呼兰老城区、松北松浦和集乐等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一级排放标准设计和建设,2007年10月底前要全部通水运行。

  2007年,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和方正县等县政府承担的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开工建设,2009年9月底前要全部通水运行。延寿县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善配套设施,并通水运行。

  2.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厂要做好污泥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和雨污合流管网系统改造等配套设施建设,市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三)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控制流域排污总量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2006年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100家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到2010年,限期治理医药、化工、屠宰、食品、电镀等重点污染源企业500家。

  2.限期治理重点非工业污染源。2006年,按照新标准完成20家医疗机构的限期治理任务,完成200家中型以上饮食服务业废水污染源分期分批限期治理任务;到2010年,全面完成医疗机构的限期治理任务。

  3.大力开展清洁生产。2006年,完成对医药、化工、电镀和屠宰等80家重污染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100个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到2010年,完成400家审核工作,实施600个项目。

  (四)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工程,控制面源污染

  1.开展流域生态环境建设。2006年,按照生态市建设目标要求,基本完成以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为重点的生态廊道、林地、草原湿地生态恢复建设工程。市水务局及方正县、木兰县政府完成松花江流域蚂蚁河口、木兰沿江草原湿地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道外区政府完成松花江民主坝外防沙、治沙工程计划的50%;市林业局和双城市政府完成拉林河双城韩甸—万隆段防沙治沙工程计划的30%;市环保局及有关县(市)政府制定以阿什河、蚂蚁河、(牛+亡)牛河、拉林河、蜚克图河、少陵河、加板河、柳树河、白杨木河、石头河、大罗密河、岔林河、西北河、丹青河等江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为重点的14个生态恢复和保护工程建设规划,完成工程计划30%;市农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在松花江干流和14条一级支流两侧5公里范围内,全面开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10年,全面开展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松花江流域生态建设和恢复工程50项。

  2.加强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县(市)对流域5公里范围内的100个重点村镇开展以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垃圾等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禁止城市污染物向农村转移。2006年完成19个重点村镇的环境综合整治。

  (五)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1.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区、县(市)、大企业、重要水源地监测网络站和水质远程自动监测、传输系统等监测能力项目,构建水质自动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饮用水源地和跨界水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呼兰区和80%以上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在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仪器,实现动态管理。2006年,30%的重点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控;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和80%以上重点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控。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强化各级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建设,补充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车载仪器、取证设备。2006年,各区和4个县级市的环保监察大队全部通过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二级验收,其它行业环境监察队伍也要提档升级,达到先进水平。建立环境应急、污染源监控、“12369”环保热线为一体的环境监察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装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要制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化工、造纸、冶金和食品4个行业的重点污染源,要全部制定企业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应对污染事故快速反应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农委、财政局、城市规划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广电局、环保局、物价局、哈供排水集团、哈报业集团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通报情况、督促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建立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适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二)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把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纳入市长与区、县(市)长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各区、县(市)和市直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目标责任制,切实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流域治理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确保项目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并安排好管网建设配套资金,保障项目投资到位、进度到位、管理到位、配套政策到位。各县(市)要做好污水处理费开征报批和征收工作,保证专款专用;收费不足的城镇要安排专项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开展生活污水和污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等水污染防控项目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控制违法排污

  1.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对流域内的新建项目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并且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造纸、化工、食品酿造和冶金等污染严重行业的项目,严格把关和验收。

  2.严格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十一五”时期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域和各排污单位。从2006年开始,环保部门要对全市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源清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流域内的全部重点源和新建排污单位实现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3.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各排污单位要加大对污染治理的投入;污染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同行业高标准;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

  (五)加大宣传和公众参与力度,形成共同保护松花江的社会氛围。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工作措施和进展等情况,增强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普及环境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和自救知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发布流域水环境信息,让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各区、县(市)政府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群众信访等途径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松花江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