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2006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06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最后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06年10月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6)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的成果,对2003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尚未解决的项目,要摸清情况,落实还款资金,按制订的还款计划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

  (二)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清欠工作责任,采取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拖欠款问题,确保2006年10月前全市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偿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分阶段目标如下:5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87%以上;6月底前总拖欠解决比例要达到90%以上;7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2%以上;8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4%以上;9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5%以上。以上清欠目标以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填报汇总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三)认真落实清欠政策和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完善和落实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二、采取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剩余清欠工作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号)要求,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二)以房地产项目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好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企业作为清欠主体的作用,按照社会拖欠项目结清的标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司法渠道,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确定拖欠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按期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实际已无法追偿的拖欠工程款,要落实责任,督促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2.严格按合同要求,尽快退还履约保障金或保留金。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而造成的拖欠,不论项目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是否通过审计,必须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建立公示制度。市清欠办要定期公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仍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对于尚未清偿完毕的项目业主,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对2006年6月底前拒不办理结算手续、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对多次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对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水利、移民等政府项目的剩余拖欠,分别由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移民等主管部门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办法,协调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2.人民法院继续开展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的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在2006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重点清理,限时执结。

  3.市清欠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清欠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及落实长效机制工作不力的,要分析原因,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并督促社会项目清欠工作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

  (四)严格执行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欠办将继续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否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依据,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阶段清欠任务的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进展滞后、未完成清欠目标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完成情况实行扣分制,最多扣2分,对10月前不能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律扣1分。从今年5月开始,按《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解决拖欠项目最低限额分解表》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没有完成本月应解决拖欠金额的扣0.2分;对已制订还款计划,未按期执行,造成重大集访事件的扣0.2分;对未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的扣0.5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另对逾期未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清偿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将继续对其实施清欠工作制裁措施。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清欠工作和建立落实长效机制的情况实行加分制,最多加2分。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新欠制度体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已出台的16项预防新欠的制度办法,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的落实工作。

  附件:1.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月解决拖欠项目最低限额分解表(截至2006年4月25日)

  2.尚拖欠额度达500万元以上的16个社会投资项目清单(截至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