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切一刀”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1997年12月23日会议研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二批取消41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望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向企业收费项目,均属“切一刀”的范围,必须毫无保留地全部取消。各级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监察、纠风、减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省政府决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取消项目

  一、建设系统

  1.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2.抗震加固鉴定、设计费

  3.复垦保证金

  4.房屋运迁有偿服务费

  5.单位交通车自用证费

  6.液化石油各种登记表费

  7.砍伐树木保证金

  8.安全生产培训费

  9.合作建房管理费

  10.公房建房管理费

  11.出具证明书费

  12.房改售房评估费

  13.房改租金评定费

  14.由建设单位增加的委托监督内容

  监理费

  15.门头装修管理费

  16.安全合格证费

  17.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费

  18.安全教育费

  19.房屋装饰整修鉴定费

  20.房屋安全查勘检测测绘费

  21.资料押金

  22.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

  二、交通系统

  23.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培训费

  三、公安系统

  24.向暂住人和房屋出租人之外收取的治安管理费

  25.暂住户口押金

  26.旅店业管理费

  27.旅店业床位管理费

  28.录像放映管理费(保证金)

  四、经贸系统

  29.铁路运输手续工本费

  五、金融系统

  30.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费

  六、边贸系统

  31.边贸证工本费

  七、工商系统

  32.工商登记服务费

  八、林业系统

  33.林业道路保护费

  34.三代一改费

  35.林区道路延伸费

  36.县内运输许可证费

  37.森林伐区保护费

  九、卫生系统

  38.卫生保证金

  十、教育系统

  39.大中专毕业生非正常调配培养补

  偿费(出省就业部分)

  十一、其他

  40.广告审查费

  41.精神文明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