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