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修改稿)〉的请示》(汕城管(2006)61号)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请你局依法发布,组织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汕头市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城区水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内容,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

  1、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墙整洁、完好、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凡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雨棚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设置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并按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遮挡空调的外罩,底层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外墙,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或直接排放到室外地面上。

  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一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二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五年粉饰一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一致。

  4、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灯饰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残缺破损。

  5、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设置的围墙,原则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形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内街小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7、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棚,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00cm,宽度不得超过步道宽度的1/3.

  8、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9、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10、沿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11、建筑工地一律应在建设用地红线内进行围护,围护设施必须干净、美观,围墙(网)不得低于200cm,临时工棚应外观整洁,搭建规范。

  1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

  二、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

  1、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管道,任意排放污泥、污水、废气等,不得有违章搭建物。

  2、城市道路要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3、各产权单位应确保设置的各种井盖齐备完好。道路挖掘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路面恢复平坦整洁。

  4、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上空及新建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线缆设施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废弃的杆线,产权单位应及时清除。

  5、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6、交通场、站应平坦、洁净,地面没有土体裸露,标志明显,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8、邮政、电信、信息、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9、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临时经营点等,应安全、牢固、美观、实用;布局要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

  10、机动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应摆放整齐;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应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防盗、防火等规范要求。

  11、桥梁应保持设施完好,每两年粉刷或清洗一次。附设于桥梁两侧的管线应采取掩护措施,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12、公交候车亭(牌)、公共厕所、供(配)电箱、有线电视控制箱、交通指挥岗亭和果皮箱等专用设施应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

  13、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14、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配套必需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车辆停放整齐,无拦客、无流动摊贩、无流浪者、无乞讨人员。没有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现象。

  三、广告标志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3、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对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设施,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户外广告及门牌字号、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5、户外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以及户外广告、霓虹灯等,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布置形式应与周边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安全牢固,出现陈旧、污损及显亮设施残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并确保安全无隐患,广告灯光无污染。

  6、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装饰物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7、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悬挂车体条幅,不得在车窗上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8、商业橱窗陈设应力求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9、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未经批准不得在主要街道建筑物外墙悬挂条幅,不得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悬挂条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或活动过后应及时撤除。

  10、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安全牢固;地名、路名标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11、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12、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等立面上乱画、乱写、乱涂、乱刻、乱挂及乱张贴广告。

  四、园林绿化

  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发展小公园、小游园、小绿地、小花坛、树群、树丛以自然景为主。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要定期维护补种,枯枝、杂草、渣土等垃圾杂物应及时清除;禁止违法占绿、毁绿。

  3、城市行道树按照“一路一树种”施种,排列整齐,安全无隐患。不能缺株断线,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树穴无黄土裸露,盖板完整、无破损,无缺株。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彩色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美观。

  5、公园达到二级以上养护标准。

  6、社区搞好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7、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得到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标志。

  8、城市雕塑适时洗刷,定期修护,保持艺术的完美。

  9、河沟湖泊、沿海两岸和水面周围,树木环绕,形成林带。

  10、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没有在绿地、草坪上踩踏、露宿现象。

  五、住宅小区

  1、小区内建筑、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能源利用等能符合环保要求。

  2、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三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按指定区域或容器内投放,装修垃圾及时清除。

  3、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堆杂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

  4、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5、小区内没有设置阳沟,水域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污水不得排入水域;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无枯枝残叶,保持造型美观。

  6、住宅小区不得设置经营制作铝合金、石器、木器加工、切割、打磨以及摩托修配等产生噪音扰民的行业,底层住宅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开设饭店、餐饮咖啡厅、歌(舞)厅等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

  六、城市建成区水域

  1、城市建成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城市内海、河道、人工湖泊和水渠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垃圾杂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完整、完好。

  2、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扫舱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

  3、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染污水体。

  4、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构筑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要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

  5、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构)筑物原则上应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地区。

  八、本标准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