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督查考核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二、督查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目标和保证目标,共计100分,其中工作目标80分,保证目标20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创建工作年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二)阶段性创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创建工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四)创建工作保障情况(含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工作的完成情况。

  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另行制订。

  三、督查考核工作组织

  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创建办牵头,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文化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市政府督查考核组(以下简称督查考核组),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四、督查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督查考核办法

  督查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日常工作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各责任部门、单位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创建工作自查报告报市创建办,由市创建办汇总情况后报市政府。

  2.抽查:督查考核组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督查,督促解决有关问题。

  3.日常工作考查:由市创建办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

  (二)督查考核程序

  1.由市创建办组织督查考核组成员根据各责任部门、单位报送的全年创建工作自查报告,结合督查考核组抽查考核和日常工作考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2.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考评初审方案;

  3.将考评初审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五、督查考核奖惩

  (一)半年督查考核结果由市创建办汇总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二)年终督查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予以批评。对成绩评定为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创建工作年度任务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凡年终督查考核成绩优秀的加2分,合格的加1分。

  (四)3年创建工作结束并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成功后,由市创建办牵头开展一次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并提请市委、市政府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