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 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