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有关要求,防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购置进口小汽车,节省车辆费用开支,杜绝奢侈浪费,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公务用车配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更新或新增轿车时,一律购买哈飞赛豹轿车;更新或新增旅行车、吉普车时,原则上局级单位配备标准为20万元左右,处级单位配备标准为15万元左右,科级单位和乡(镇)机关配备标准为10万元左右。

  二、各级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物价、国土资源、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执法用车,一律购买哈飞汽车。

  三、承担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的部门,确需超标准配备国产越野车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购买除赛豹轿车以外的哈飞汽车不受车辆编制限制,实行购车一次性定编,车辆报废或变卖后,车编收回。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更换进口小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对购置哈飞赛豹轿车以外车型的小轿车和超编制、超标准、超范围配备的旅行车、吉普车,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资金,不予办理定编控购手续;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落户手续。

  六、对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购买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