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6-04-1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2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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