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根据《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浙国税进〔2005〕24号)和《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浙国税进〔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贯彻执行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申报统一使用新申报软件系统的有关问题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改变,带来软件使用的更新,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从2005年11月起实行WEB申报方式,“免、抵、退”税申报方式为与其相一致,达到数据核对和维护升级的便利,为此新“免、抵、退”税申报方式在统一使用总局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5.11版软件的基础上,也将同样实行WEB申报方式。

  (一)总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管理5.11版软件和新开发的出口退税WEB申报管理系统有以下特点和要求:一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应先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是对当期既无出口业务又未收齐单证的,也必须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即零申报。三是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前必须进行预审,未预审或预审有误而未作调整的,不得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四是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然后才可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五是对申报的“免、抵、退”税数据(包括零申报)在总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管理5.11版软件中确认进历史库后,才能在出口退税WEB申报管理系统中进行机审处理。

  各县(市)局要针对新软件系统的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应对措施,保证新办法和新申报方式的平稳过渡。

  (二)各单位在前期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总局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5.11版软件全面培训的基础上,在2005年10月25日前做好“免、抵、退”税WEB申报方式内部有关人员和出口企业的培训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增值税申报方式尚未纳入WEB申报方式的,请抓紧辅导纳入,并与“免、抵、退”税WEB申报方式相一致。

  (三)在2005年10月底前设置好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和做好新申报数据库企业信息等数据的设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报市局审批程序

    (一)对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县(市)局,应对已通过人工审核及预审的生产企业退税单证,在内部管理系统中的退税申报数据模块中,转入待审批数据,并打印出相应的审核审批汇总表,由经办人、进出口(税源管理三科)部门领导、分管局长签具意见盖章后于每月23-25号报市局审批。

  (二)市局根据县(市)局上报的审核审批汇总表,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对生产企业单证齐全的明细数据与海关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由经办人、进出口处领导签具复审意见后交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在内部管理系统中作已审批标志。

  (三)县(市)局根据审批结果在总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管理5.11版软件及出口退税WEB申报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贯彻执行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新“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到我们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流转税、计划统计、稽查等多个部门,一是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省局反映,二是要以新“免、抵、退”税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好“免、抵、退”税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免、抵、退”税的管理,做好防范骗税工作。

  (二)2005年10月份以前的出口退税单证申报实行老办法老系统,即使用原外贸企业7.11版软件和绍兴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管理系统(青鸟系统),请各单位抓紧做好单证回笼工作,对超过申报期限的按规定作内销处理。

  (三)2005年10月份以后的单证实行新办法新系统,即总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5.11版软件及出口退税WEB申报管理系统。为此,一要做好培训辅导工作,二要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四)新办法以单证齐全并审核通过计算“免、抵、退”税,对企业单证的正式申报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各县(市)局要加强对企业单证的辅导,要求企业在申报单证前应对单证的逻辑关系、配单的合理性、单证的入帐时间及金额、退税率的确定等认真检查,尽量避免错误,给企业的“免、抵、退”税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要上报市局审批的也请有关县(市)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审批。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