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关于《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

  2003年,我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取得重要成果,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污染反弹的因素仍然存在,加强环境执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工作重点

  (一)2003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查处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各地要对2003年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一次“回头看”;对清理整顿行动中要求整改的企业,检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要求关停的企业,检查关停是否彻底,是否有死灰复燃的现象;对其他的环境扰民违法行为,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务必做到执法到位,以巩固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的成果。

  (二)影响群众生活的重点区域、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点区域、流域、敏感区域主要有余姚江、奉化江、象山港、东钱湖等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这次行动要求对这些重点区域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检查其规模、工艺、治理情况、排污情况等,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对照梳理,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重点污染行业主要指化工行业、电镀、酸洗、印染行业,除检查其有无违法行为外,还要查其清洁生产水平,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排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各地要重点对2000年以来各级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企业;二是违法越权擅自审批的污染项目;三是属于“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以上三类违法企业,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一律停止建设。对违反“三同时”要求,治理设施未完成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已投产的要停产治理,限期达标。对有关部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的,撤销原审批内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要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优化引进项目的产业结构,引导园区走生态化园区或循环经济园区之路。

  (四)对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何剑敏,副组长:俞钢(市政府)、虞银花(市环保局),成员:薛维海(市计委)、王文标 (市经委)、戴远进(市监察局)、吴宗达(市工商局)、陈卫中(市司法局)、顾亮余(市安监局)、邵立松(市环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邵立松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点)》(浙委办[2004]12号),严格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各地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时间为2004年4月下旬至11月初,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4月底)。各地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5月上旬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5月20日)。各地要按工作方案中的工作重点对辖区内的重点案件、重点敏感地区、建设项目、“土政策”等进行自查自纠。此阶段市级有关部门将结合省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一次联查。

  第三阶段:全面整治阶段(6月—9月)。各地对第二阶段中查出的各类问题按计划进行逐家督促整改,同时我市还将组织开展“清查放射源、让老百姓放心”专项行动。6月初各地要做好迎接省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此阶段市级有关部门将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各地对企业的整改、查处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