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粤财法[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