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