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海湾大道(井头-祥吴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5)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翔安区农用地37.7062公顷(其中耕地30.13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翔安区马巷镇城场村水田3.6327公顷、旱地7.324公顷、园地1.5921公顷、其他农用地1.60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22公顷、未利用地0.0987公顷,窗东村水田4.1708公顷、旱地3.0569公顷、其他农用地1.324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27公顷,井头村水田0.2721公顷、旱地0.2657公顷、园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7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5公顷,山亭村水田0.01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蔡浦村水田3.2377公顷、旱地6.2651公顷、林地0.4469公顷、其他农用地1.6434公顷;新店镇祥吴村旱地1.8941公顷、园地0.1813公顷、林地0.1351公顷、其他农用地0.56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44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5709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公路局,作为海湾大道(井头-祥吴段)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7.7062公顷,计入厦门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