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四月六日
公布日期:2006-04-0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地税发[2006]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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