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嵊国税四〔2005〕1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外〔2000〕39号)的规定,经审核,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34000.00元(其中增值税48529.93元),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同意按设备金额的40%,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办理审批手续后企业若又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的,其已退税款应从上述已同意抵免的国产设备价款中扣除;已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则应将其相应的已抵免税款补缴入库。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