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财政局,地税稽查局,各镇区财政所,国、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