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水利局关于《天水市梯田化乡镇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天水市梯田化乡镇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梯田化乡(镇)的验收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梯田建设成果,加快全市梯田化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依据。

  1、《甘肃省“三田”建设管理办法》;

  2、《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梯田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3、《梯田化乡(镇)验收总结报告》。

  第三条 梯田化乡(镇)的标准 .

  1、梯田面积占本乡(镇)宜修梯田坡耕地面积的90%以上;

  2、乡(镇)90%以上的村梯田面积占到宜修梯田坡耕地面积的90%以上。

  第四条 梯田质量标准。

  1、黄土区田面宽在10米以上,每块面积不小于1亩;

  2、土石山区田面宽在5米以上,每块面积不小于0.5亩;

  3、石坎梯田田面宽在3米以上,每块面积不小于0.3亩;

  4、田面纵向水平,横向填方部位要保留一定的沉陷高度;

  5、田坎坚固,硬坎外坡小于70°,软坎外坡小于45°,地边埂高和顶宽均不小于0.3米。

  第五条 验收方法和程序。按照乡(镇)自查自验、县(区)普查验收、市级抽查复验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乡(镇)自查自验。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全面普查验收,造册登记,表册一式三份,由参加验收的乡(镇)领导审查签字,县(区)、乡(镇)、行政村各保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县(区)普查验收。在乡(镇)自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县(区)水利水保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乡村进行现场调绘,勾绘水平梯田现状图,填写图斑登记表,汇总验收成果,编写验收报告;

  第八条 实现梯田化的乡(镇)经县(区)水利水保部门普查验收后,向市水土保持局提交复验申请报告和验收成果。

  第九条 市级抽查复验。市水保局收到复验申请报告后,对县(区)提交的验收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梯田化乡(镇)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随机抽查、核对图斑、实地丈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复验。核实现有梯田面积、宜修梯田坡耕地的面积和地面坡度小于25°而土层浅不宜修梯田的坡耕地的面积。

  第十条 验收成果要求。

  1、《天水市××县(区)××乡(镇)梯田化建设总结验收报告》。

  ①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土地资源、耕地面积、人均耕地等概况;

  ②梯田建设完成情况:包括梯田面积、人均梯田面积、梯田占坡耕地比例;

  ③梯田建设的主要措施及经验:主要包括行政的、技术的措施、方法及成功经验等;

  ④梯田建设效益: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拦泥蓄水效益。

  2、图件。

  ①天水市××县(区)××乡(镇)水平梯田现状图。要求乡界、村界等各类界线清楚,标明标志物,图幅比例为1:10000;

  ②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编号勾绘图斑,建立登记表。图斑必须位置准确,四周闭合,边界分明,标号清楚。

  3、验收表格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本验收办法由市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验收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天水市水利局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