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ОО六年四月三日
公布日期:2006-04-03施行日期:2006-04-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2006〕1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03
施行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ОО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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