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此项规定一并适用于外省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有毕业证书和营业执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免收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政策过程中,各局要严格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条件,同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并作为税务登记档案归档。

  涉及统计事项,市局将适时另行下发统计表格。

  200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