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7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请切实做好对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售付汇税务管理工作,凡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不予征税的,要及时出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时,要加强相关资料的审核确认。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4月3日
公布日期:2006-04-0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6]2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7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请切实做好对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售付汇税务管理工作,凡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不予征税的,要及时出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时,要加强相关资料的审核确认。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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