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在汇算清缴期间要积极开展各项所得税政策宣传,通过集中培训等形式辅导纳税人进行汇缴。在汇算清缴期内,各分局不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纳税检查,以纳税人自行计算、调整或委托中介机构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计征企业所得税。市局统一在后台修改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至4月30日。

  二、各分局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及时做好纳税人有关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对属于本分局审批权限的财产损失申请,严格按照市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国税发〔2006〕14号)规定的条件、时限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处理完毕。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局要及时对汇缴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户、亏损户、利润总额增减变化异常户进行纳税评估,并对经纳税评估为纳税异常及未经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的检查面不得少于30%.

  四、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后,为正确辅导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以及加强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市局制定了有关税法与会计差异台账管理制度,编制了11个台账登记表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各分局要将各台账印发给纳税人或建议纳税人在东莞国税网页下载电子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事项填报备案。

  五、关于“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问题。从2006年起,“三来一补”企业一律按照市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东国税发〔2005〕143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申报中均使用《广东省东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2005年度“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须按进出口涉外便函〔2005〕14号(2005年2月22日以电子邮件下发)规定由企业填报《“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自查表》,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各分局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填写《“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检查表》和《“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汇总表》于5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有关“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检查情况不须单独上报书面总结,可合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一并上报。

  六、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局要就本地区管辖的所得税企业户数、本年度企业盈亏户数、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所得税清缴、欠缴情况以及在所得税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相关内容形成书面总结,联同以下表格一并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科: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及各分表。各表可通过市局“决策支持系统”进行统计(具体操作方法另行下发邮件)。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以上各表及书面总结于5月31日前分别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科,辖区内有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基层税务分局,报送时间可延长至7月5日。

  附件:1.《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扣除明细表(台账)》(略)

     2.《投资税法与会计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3.《收入税法与会计时间性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4.《除呆、坏账准备外其他跌价或减值准备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5.《广告费税前扣除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6.《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表(台账)》(略)

     7.《开办费时间性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8.《费用金额较大支出分期摊销明细表(台账)》(略)

     9.《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10.《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差异明细表(台帐)》(略)

     11.《存货税法与会计差异明细表(台账)》(略)

     12.《台账填报指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