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公布日期:2006-04-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财法[2006]1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正文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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