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市委农工办、市编办、物价局联合提出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站和聘请农村价格监督员,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进我市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管理站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的要求,我市各县(市)区要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管理站,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县(市)区的每个乡(镇)明确一名乡(镇)长分管物价工作,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价格监管站),牌子挂在农经服务机构。价格监管站由农经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乡(镇)农经和审计、统计、财政等有关人员为成员,接受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本乡(镇)的价格监管职能。各村至少聘请一名义务监管员。

  二、农村价格监管站的人员不占编制,经费渠道不变,仍由各单位承担。村级价格监管员本着义务、自愿的原则,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离退干部、教师、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或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

  三、乡(镇)价格监管站、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管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加强经常性联系和指导,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各级政府应当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2号)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加大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网络,促进农村市场价格秩序的规范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共扬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扬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