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职务。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并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新的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列席人员名单,通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代表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的代表资格,并向大会作出报告;

  (三)组织起草并通过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等,提请大会审议;

  (五)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在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提出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通过;

  (六)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七)决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八)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九)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十)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其人选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常务主席继续当选为本届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可以连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

  第八条 常务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主席团会议的准备,并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三)组织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四)具体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的活动;

  (五)联系本级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处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有关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八)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九)办理主席团交办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主席团可以接受常务主席的辞职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常务主席的职务,直至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等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