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各检查职能区(分)局应按照省局、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并于每年5月25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相关报表、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报送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科)。请一并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3-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6]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各检查职能区(分)局应按照省局、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并于每年5月25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相关报表、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报送的报表上报市局(税政科)。请一并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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