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粤地税函〔2005〕7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1月30日 国税函[2005]1128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