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