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6-03-28施行日期:2006-03-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珠地税发[2006]1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28
施行日期 2006-03-28
发布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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