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下列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控管局对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企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必须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一律不得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控管局应加强对纳税人从事货运联运业务的监督管理,自开票纳税人确实从事货运业联运业务的,必须开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联运发票中注明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联运合作方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确认),准予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各区局要认真落实货运业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在受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时,应比对其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比对后发现异常的,各区局应在每月货运业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5天内(即每月20号之前)将异常信息传递到对应的控管局。控管局收到区局传递来的异常信息后,应在1个月内进行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

  四、控管局要积极开展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在年审时,应采用纳税评估方式考核自开票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立即限期纳税人整改直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中,控管局也可采用纳税评估方式考核纳税人缴税及开票情况,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控管局应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五、为了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督促检查各局贯彻执行货运业税收政策情况,市局将把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