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避免征管权争议,堵塞征管漏洞,对我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跨镇区的分支机构的申报缴税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对同时具备《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三个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分支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不同时具备《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三个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分支机构不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汇总申报缴税。

  二、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有争议的,应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调查确定纳税地点。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证明》(格式见附件,由各分局自行印制)。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该证明的分支机构,其税款可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