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
公布日期:2006-03-2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6]1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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