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通知》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