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直属各粮库、市财政二分局、各远郊区县粮食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财务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方专项储备粮食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购入结算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提高后定购价与原购入结算价的差价款,国有粮食企业作“应交升值款”处理,列入“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科目专项反映、借记 “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食”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科目,地方储备粮油的调拨,销售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结转成本,其调拨、销售所实现的升值款、国有粮食企业要及时,如数上交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列专户汇总统一冲抵我市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 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1993年5月份我市粮食价格放开时,原平价库存粮食转入议价库存后的升值款,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原平价库存粮食的帐面价格与当时规定的转入议价库存价格计算升值,以远郊县及市直属粮库为单位,将正、负升值款相抵后的升值情况,按“附表”要求如实填报,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对正、负升值款作具体调整。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比照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此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商品粮食升值款的处理按转发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远郊区县财政、粮食部门及市直属各粮库要按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调整有关帐目,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根据通知“附表”要求,将企业帐目调整情况汇总后于1995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粮食局。

  附件一: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对调价前的各种储备库存粮食,原则上要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调整库存成本。现将有关库存升值款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食升值款的财务处理

  国家储备粮食(即“五○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相应增加“特准储备资金”。调拨在途的国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

  鉴于库存国储粮与今年收购的新粮存在一定的品质差价,决定适当调减升值款,结合目前粮食市场销价情况,确定分品种每百斤调减金额为:小麦3元、大米2元、玉米1.5元,大豆不调减。各地要严格按此执行,不得突破。

  国储粮的调拨和销售,要相应划拨储备资金。由于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的,调出方必须将调出的国储粮所占用的储备资金,及时、如数划拨给调入方,即调出方冲减“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调入方相应增加“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因销售国储粮而收回的储备资金,要及时、如数上交国家粮食储备局,不得截留、挪用。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升值款的财务处理

  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以下简称“专储粮”),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购入结算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文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提高后定购价与原购入结算价的差价款,国有粮食企业作“应交升值款”处理,中央财政仍按原结算价拨补利息补贴。调拨在途的专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专储粮调拨、销售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结转成本,所实现的升值款要及时、如数上交国家粮食储备局,继续用于收储专储粮,任何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

  三、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和商品库存粮食处理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储备粮食的升值款处理,由各地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办法。

  国有粮食企业商品库存粮食不调整帐面价值,提高后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销售时体现,专项核算,原则上不纳入企业盈亏,主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各地省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各地制定的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处理办法和商品库存粮食差价收入财务处理办法,要上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四、各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国有粮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如实调整有关帐目,严禁弄虚作假。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企业帐目调整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根据本通知“附表”要求,将企业帐目调整情况汇总后于1995年2月底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五、有关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处理问题,另行通知。

  附表: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粮食升值情况统计表(略)

  1994年12月12日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规定,现将粮食企业有关库存粮食升值款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食(即“五○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特准储备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销售国储粮应上交的特准储备资金。

  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国储粮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及考虑品质差价而核减的升值额后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调拨在途国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调入调出企业均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由于移库和调整布局引起国储粮转移的,调出方应将调出的国储粮所占用的储备资金划拨给调入方,调出方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调入方借记“特准储备物资”科目,贷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

  企业销售国储粮时,借记“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实际上交特准储备资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特准储备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以下简称“专储粮”)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专储粮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专储粮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专储粮的品种、数量和购入结算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定购粮收购价的差额计算的升值款,借记“储备粮油——专项储备粮食”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专储粮升值款”科目。调拨在途的专储粮的升值,以是否办理托收承付手续为准,凡1994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出方升值,按上述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已办理托收承付手续的,在调入方升值,借记“商品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储备粮升值款”科目。调出和销售专储粮按规定上交升值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专储粮升值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库存地方储备粮食应专项上交的库存升值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专储粮升值款的规定。

  四、商品库存粮食提高定购价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发生的提高后的定购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款。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应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企业销售商品库存粮食的升值款主要用于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用升值款弥补财务挂帐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商品库存粮食升值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企业在填列“损益表”时,应将商品库存粮食按库存成本价与提高后定购价的差价并入(“抵扣销售收入的应交款”项目(1—1行)反映。

  19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