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4日
公布日期:2006-03-2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6]7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3-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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